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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30日青海慈善总会第二次会员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海省慈善总会(英文名称:Qing Hai Charty Federation 英文缩写:QHCF)是由我省热心于慈善事业的企业单位、慈善组织、民间团体和慈善事业志愿者个人共同组成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全省性民间社会团体。本会章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
  第二条 为争取国内外慈善团体和个人对青海的支持和援助,发展青海慈善事业,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进步,成立青海省慈善总会,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热心扶助社会上不幸之个人和困难群体,协助政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为青海慈善事业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青海省民政厅,接受青海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西宁市西关大街60号(民政厅办公大楼内)。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地筹集慈善资金。
  1、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现金和实物。
  2、举办各种义演、义卖等社会活动。
  3、建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基金会。
  4、其它合法方式的筹资。
  第七条 按照本会的宗旨和捐赠者的意愿,兴办各类慈善事业,开展安老助孤、扶贫济困社会救助工作。
  第八条 开展省内外、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事业交流活动,积极为青海争取多方支持和援赠,为在青兴办慈善事业的省内外、国内外及海外人士和机构提供服务,帮助他们策划和实施在青的慈善救项目。
  第九条 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第十条 指导省内各州、地、市慈善活动的开展,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组织编译出版有关慈善事业方面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有关社会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
  第十二条 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制订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在本会创始期间和发展时期,对慈善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
团体会员:凡热心于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慈善服务的法人团体及机构,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凡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社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本人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以上规定适用于国内、海外华侨和港澳地区的社会和界人士、慈善机构、华人团体、外资驻华机构等组织。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本会组织和各种活动。
  (3)有权对本会的工作实施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和信息。
  (5)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1)热爱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
  (3)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按照本会的宗旨,为青海的慈善事业作贡献。
  第十七条 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会员不履行义务时,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召集会员代表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
  2、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4、推举或罢免理事、选举理事会。
  5、推举、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6、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7、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作为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向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改选。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的职权:
  1、根据会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针。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3、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
  2、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3、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4、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5、选举正、副会长、决定正、副秘书长人选。
  6、审议批准会员的入退会事宜。
  7、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人选及理事会的增补方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名。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总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1、政府有关部门的拨款资助。
  2、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与赞助。
  3、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会费。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第 经费使用范围:
  1、开展各种社会救助,扶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2、开展省内外慈善活动的费用。
  3、创始基金的利息支付聘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
  4、兴办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捐赠者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动议,常务理事会同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青海省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60号 联系人:何育贵 马国良
电话:0971-6107657 传真:0971-6107657
开户行:西宁市工商银行城西支行 帐号:01126456224
电子邮箱:qhcf2000@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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